起诉标的物错误被诉讼人怎么办 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并非一一对应关系
一、起诉标的物错误被诉讼人怎么办?
被诉讼人要积极找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应诉,也可以委托个专业些律师代理,综合分析在案件中的不利之处,争取利益最大化。
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,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的,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,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额作为诉讼标的额,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,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数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额。
诉讼标的物,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,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。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特定,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,则诉讼标的为多数。所谓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又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;原因事实,又称为诉讼理由,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。
二、标的物的交付方式有哪些?
1、现实交付,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,是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,此为交付的常态。
2、简单交付,即买卖合同订立前,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、借用、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,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。
3、占有改定,即动产物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,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,但在物权让与合同成立时,视为交付,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。
4、指示交付,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,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,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支付。
5、拟制交付,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(仓单、提单)交与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。
如有必要,被诉讼人也可以反诉,现实交付,简单交付,占有改定,拟制交付,指示交付都是标的物的交付方式。其中,指示交付的对象是房屋、设备等动产;拟制交付出让人需要将标的物的仓单、提单等证交给受让人;现实交付是将标的物直接转移给受让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