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院放纵走私罪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是什么规定
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(试行)》(1999.9.9高检发释字[1999]2号)二、渎职犯罪案件(二十一)放纵走私案(第411条)
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佝私舞弊,放纵走私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
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立案:
1.放纵走私犯罪的;
2.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;
3.3次以上放纵走私行为或者一次放纵3起以上走私行为的;
4.因收受贿赂而放纵走私的。
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(试行)》(1999.9.9高检发释字[1999]2号)二、渎职犯罪案件(二十一)放纵走私案(第411条)
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佝私舞弊,放纵走私,情节严重的行为。
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立案:
1.放纵走私犯罪的;
2.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;
3.3次以上放纵走私行为或者一次放纵3起以上走私行为的;
4.因收受贿赂而放纵走私的。